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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8 15:47        作者:小编

  j9九游会《云和县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条政策》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高质高效生态精品农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在年度计划内,对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的良种油茶林实施三年一轮抚育改造,给予补助300元/亩。鼓励村集体组织实施油茶低产林改造,在年度计划内,实施低产林改造面积超过50亩的,给予补助400元/亩;实施良种补植改造面积超过50亩的,给予补助600元/亩。

  (2)在年度计划内,新建油茶林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实行块状整地造林的补助1200元/亩,实行水平带或全垦整地造林的补助1500元/亩。鼓励村集体对低效经济林使用良种油茶进行改造或预植更新,在年度计划内,实施面积超过50亩的,给予补助1200元/亩。鼓励规模化发展良种油茶基地j9九游会,新建基地连片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不高于1000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鼓励发展香榧产业。在年度计划内,用“2+4”等6年以上(地径大于1.5厘米)品种纯正嫁接苗造林,每亩造林密度25株以上且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800元/亩补助,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2300元/亩补助。

  根据“菜篮子”保供需求,种植蔬菜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给予400元/亩补助(种植区域在海拔600米以上的给予500元/亩补助)。

  (1)新建早中晚熟雪梨基地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给予1200元/亩补助;连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补助。

  (2)加强雪梨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新建雪梨基地防风棚架或防雹设施,水泥柱结构或钢架结构的,单项给予5000元/亩补助,两项联建的,给予6000元/亩补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鼓励新建保鲜冷库,50立方米以下的给予400元/立方米补助,51-100立方米的给予300元/立方米补助,101-200立方米的给予200元/立方米补助,2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150元/立方米补助。

  (3)加强云和雪梨种质资源保护,建设种质资源圃,培育优良品种。推进云和雪梨良种壮苗,对培育1万株以上的农业主体,给予2万元补助。鼓励开展古梨树管护工作,经申报后达到要求的,每年给予400元/株补助。

  (4)加强对云和雪梨产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雪梨产业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主体,给予保费90%的补助。

  (5)公共服务组织为农业主体提供花粉且花粉活性率达 50%以上的,给予购买总额75%的补助,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在《云和雪梨产业创新集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以下简称《计划》)政策实施期间内,本政策与《计划》补助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兑现;《计划》失效后,按本政策兑现。

  (1)稻渔综合种养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300元/亩补助。水库生态洁水有机鱼养殖(鲢鳙鱼)按苗种投放数量给予2元/斤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首次引进县域养殖的新品种,产量达到1000公斤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建陆基水产养殖桶设施1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补助100元/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5万元/年。

  (2)支持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等,通过省、市、县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补助;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

  (1)对按照省级美丽牧场标准新建美丽牧场的给予补助,其中:生猪存栏300-500头,羊存栏100-200只,牛存栏100-200头,兔存栏1500-3000只,家禽肉用年出栏10000-20000羽、蛋用存栏5000-10000羽,补助设施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家禽肉用年出栏20000羽以上、蛋用存栏10000羽以上,补助设施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建常年中蜂存栏50群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的,补助设施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新建茶园或实施原有低产低效“老茶园”换种改植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含连户)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

  (2)新建茶叶育苗基地面积达3亩以上,且每亩育苗20万株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补助。

  (3)加大对茶叶产业的保险支持力度,对参加茶叶产业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主体,给予保费90%的补助。

  对实行食用菌栽培设施标准化的农业主体给予设施补助,补助不超过设施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具体补助细则另行制定。

  (1)引导培育“处州本草丽九味”品种,新发展种植覆盆子、处州白莲、食凉茶、薏苡、皇菊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800元/亩补助;新发展种植黄精、三叶青、铁皮石斛特色药材连片面积(含林下)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3000元/亩补助。

  (2)新发展种植“处州本草丽九味”培育品种中的重楼、百合、菊米、灰树花、浙贝母、青钱柳、白及、五加皮、前胡连片面积达3亩以上的,分别给予800元/亩补助。

  新建甜桔柚、柑橘、桃、杨梅、枇杷、猕猴桃、百香果、葡萄等水果基地连片面积达5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补助;基地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的,给予1500元/亩补助。

  (1)年度内农业主体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首个农产品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首个农产品(包括转换期)补助3万元,每增加一个补助2万元,每个主体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正常续证的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每个产品分别补助1.5万元。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地理标志农产品补助30万元。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5万元补助,正常续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

  (2)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一证一码),建设达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

  (4)对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补助;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业主体新增单元或品种的,每个单元或品种补助0.5万元;对已获得QS认证的农业主体延续换证的,给予0.5万元补助。

  (1)建立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制度,依法重点保障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用地,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政策支持。

  (2)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加工场所(厂房),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农业主体,连续三年给予租金50%的补助。

  (1)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通过专家评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新技术,给予完成单位或个人3万元奖励。

  (2)鼓励农业优势主导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业主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重大试验和推广技术另行规定。

  (3)农业主体创建农业类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省级认定的每个奖励1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每个奖励5万元,通过县级认定的每个奖励2万元。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

  (4)农业项目获省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市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获县政府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7万元、0.5万元奖励;获省农业技术进步奖或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5万元、0.8万元、0.5万元奖励;获市丰收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1)对主导产业关键环节的先进机械进行补助,进入省购机补贴和新产品目录的,按中央补贴资金(或省级补贴资金)1:1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2)引进首台(套)技术含量较高农业机械的,按购置价格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一县三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农事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鼓励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面积3亩以上的,给予400元/吨补助。每亩推广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吨,每个主体享受商品有机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吨。

  (2)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农户自行收集秸秆并送至集中收集点的,每100斤秸秆给予30斤有机肥补助;集中收集点年收集量达50吨以上的,给予100元/吨补助。

  按计划开展各类农事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按实给予补助。村集体组织开展的,原则上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的,原则上每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在大、中城市依法登记设立云和农产品营销门店,主营云和特色农产品,经营门店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且使用云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业主体,年销售云和农产品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总销售额1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2)由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农家乐(民宿)、云和小吃展览展销会,对参展主体按县内不超过1000元、县外省内3000元、省外国内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赴境外参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摊位费少于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助,高于10万元的限额补助10万元;参展人员生活费、交通费,亚洲地区(除西亚地区外)补助2万元/人、其他地区补助3万元/人,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3)对新入驻国内外知名营销网站的农产品电商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额在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购置费补助5000元。对年度农产品电商销售额达到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每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年。

  (4)鼓励农业主体使用“丽水山耕”和“云和师傅”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包装设计开发,获授权使用“丽水山耕”或“云和师傅”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产品包装,给予设计、印刷费用30%的补助,每个主体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通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产品的,每增加1个产品,补助0.5万元;“丽水山耕”产品认证复审换证的,给予1万元补助。

  (5)大力培育云和小吃经济。扶持创办“云和小吃”“云和雪梨”美食体验店,在大、中、小城市和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开设“云和小吃”“云和雪梨”美食体验店满一年的给予补助。鼓励餐饮店、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主体开办“云和小吃”餐饮档口,经营满一年且场所规模达到3平方米以上并符合条件的,给予0.5万元补助。扶持个体农户在景区、特色街巷经营“云和小吃”示范餐车,经营满一年且符合条件的,给予0.5万元补助。鼓励发展“云和小吃”餐饮公司或配送中心,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0%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6)鼓励生态精品农产品参与评比活动。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获得省政府(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优质奖,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

  (1)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或农户将承包的耕地、林地、农房(宅基地)流转给村集体,并由第三方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取得经营权(使用权)的,按交易金额分别给予村集体、农户、第三方各1%的资金补助,每个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

  (2)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制、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县乡级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司,吸纳农户入股耕地面积达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吸纳农户入股林地面积达200亩以上的,按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获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获评国家、省、市、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1万元奖励。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3)获评省、市、县级示范(引领)性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市级以上示范(引领)性家庭农(林)场通过监测评定合格的,给予0.5万元奖励。

  (4)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农业工厂(数字渔场、数字牧场)、未来农场,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低碳生态农场,给予1万元奖励。

  (5)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组建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对牵头完成组建的核心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6)被认定为省、市级农(林)创客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低层级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

  (1)有计划创建农文旅融合示范园(点)。对创建农场、农庄、蜂旅融合观光点等中小微田园综合体的,扶持政策按云和师傅小微产业园政策执行。

  (2)鼓励发展森林康养休闲旅游产业。对获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一村万树”示范村、森林康养基地、生态文化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森林人家、森林氧吧给予4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森林康养特色村、森林康养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个层级同一称号命名的,按高层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低层级晋升为高层级的,按高层级标准进行补差。

  (1)加大高端精品民宿培育力度。新增民宿客房数量达到5间以上的,通过三星级认定后给予设计费50%的补助,其中5间(含)-9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10间(含)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农家乐(民宿)被评为三、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低星级升为高星级的,按高星级标准进行补差。被评为标杆、精品“云和云居·六头民宿”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2)加大农家乐(民宿)招引力度。对一次性引进工商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或引进知名连锁民宿品牌、国家级建筑知名设计师在云和县投资民宿500万元以上,且获得“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或农家乐综合体示范项目的农家乐(民宿),给予10万-3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3)优化民宿发展环境。支持强村共富产品销售网点建设,在农家乐(民宿)设置农产品旅游地商品营销网点,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且销售本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农家乐(民宿)在房前屋后种植云和雪梨,雪梨植株离地面30厘米处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给予1000元/株补助,每户享受补助不超过10株。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县农家乐(民宿)公共责任安全保险。

  (一)组建云和县乡村振兴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文旅、林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本政策中未明确的相关事项由主管部门提请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二)鼓励开展农业重点产业、规模示范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文旅融合等项目建设,在用地指标、资金安排上给予政策支持。

  (三)同一事项,已得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主体已纳入财政补助的项目建成后申报评审而获得的相关荣誉不再进行奖励。农业产业项目建设造价审核费由主管部门承担。本政策中“农业”涵盖农、林、牧、渔业,所称“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或本级。木制玩具企业仅列入第18条第(1)点政策补助范围。农业主体应对申报材料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产业兴旺政策26条(修订)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